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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马上诉被驳回!西足协官方:赫伊森红牌判罚维持不变,禁赛一场

    2025-09-17 22:02:59

    体育播报09月17日宣 西班牙足协官方公布了西甲第4轮的纪律处分决定,皇马就赫伊森红牌的上诉被驳回,赫伊森被停赛一场。

    在皇马对阵皇家社会的比赛中,赫伊森32分钟被红牌罚下,赛后皇马对这张红牌提出了上诉。西班牙足协在公告中表示,皇马方面认为裁判出现重大误判的申诉不成立,因此驳回皇马请求撤销赫伊森红牌的上诉。

    西足协公告

    鉴于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就比赛中第32分钟对球员赫伊森作出的红牌处罚提出申诉,本纪律委员会认定:

    第一:申诉俱乐部在文件中指出,裁判报告中存在明显实质错误,认为该被罚下球员的行为并未破坏明显进球机会。基于此申诉理由,俱乐部请求撤销该红牌决定。

    第二:本纪律委员会一贯坚持的准则为:若欲证明裁判报告存在明显实质错误,必须提供确凿证据,以超出合理怀疑的方式,明确证实裁判报告所载事实不存在或存在明显武断情形

    该准则基于以下要点:

    (i)《西班牙皇家足球联合会(RFEF)总规》第260条首款规定:"裁判是比赛技术层面唯一且不可申诉的体育权威机构"。同条款补充规定其义务包括:"根据犯规严重程度,对行为不当或举止失范的足球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及其他规则适用人员予以警告或驱逐"[第261条第2款e项];以及"忠实、简洁、清晰、客观且完整地撰写比赛报告,并根据需要撰写补充报告,通过最紧急、最快捷的程序提交至相关主管实体及机构"(第261条b项)。关于报告的证据效力,《RFEF纪律准则》第27条规定:"该报告构成违反体育规则行为证据体系中的必要书面材料"(第1款)。并补充说明:"在判定涉及体育纪律的违规行为时,裁判对比赛相关事实的决定具有终局性且被推定为真实,除非存在明显实质错误"(第3款)。因此,裁判报告享有法律上的真实性推定,该推定可通过证明存在明显实质错误而被推翻。

    (ii)其次,RFEF纪律机构及体育行政法庭(TAD)的判例支持上述结论。多个决议均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结论性证明裁判存在明显错误。例如TAD 2017年9月29日第302/2017号裁决指出:"当《RFEF纪律准则》第27条明确规定裁判对比赛事实的决定'具有终局性且被推定为真实,除非存在明显实质错误'时,实则在维护裁判决定不可变更性原则(即"终局性")以保障法律确定性的同时,允许通过'明显实质错误'这一特殊形式予以修正。正如法院在程序法中对相关术语的阐释(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14.3条及《司法权力组织法》第267.3条),该错误必须清晰或显著,无需依赖任何观点、评估、解释或法律定性。"

    (iii)最后,基于以上规定,申诉方若要质疑裁判报告记载决定的真实性,必须向纪律机构提供充分且适当的证据,以确凿无疑地证明存在所主张的"明显实质错误"。对此,TAD判例反复确认影像证据作为推翻裁判报告内容的有效证明手段的完全有效性。纪律委员会则有义务审阅并评估提交的录像内容,以核实其是否与申诉主张相符。最终,唯有清晰显著的明显实质证据才能打破裁判报告的真实性推定,从而撤销争议红牌。

    第三:基于上述考量,本纪律委员会认定本案不符合任何上述情形,因为申诉俱乐部既未提出实质性争议,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罚下球员从身后用手拉倒对手的事实不成立

    此外需重申——正如各级体育纪律机构多次强调(包括RFEF上诉委员会2022年2月22日、2024年9月29日<第8轮>及2024年10月27日<第11轮>决议)——纪律机构无权评估《比赛规则》的适用或解释,该权限根据《RFEF纪律准则》第118.3条"唯一、排他且最终属于裁判,联邦纪律机构不得受理相关争议"。

    因此,关于是否存在"明显进球机会"的判定属于对《比赛规则》解释与应用的技术性决定。该事项是裁判的专属权限,一旦违规行为成立,纪律机构不得进行审查。对此,体育行政法庭明确表示纪律机构的功能"绝不能等同于对体育赛事或测试的重新仲裁"(TAD第101/2025 BIS号及66/2025 BIS号案件)。

    综上,驳回关于撤销球员赫伊森红牌处罚的请求,依据《RFEF纪律准则》第121.1条对其处以最低停赛一场的处罚,并根据第52条附加相应罚款。

    西班牙皇家足球联合会

    2025年9月17日纪律委员会决议公告